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安民初字第05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石羊村村民委员会与张建昌、张建伟、张康社、许群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石羊村村民委员会,张建昌,张建伟,张康社,许群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安民初字第05843号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石羊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建伟,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召辉。被告张建昌。被告张建伟。被告张康社。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振海、袁义伟,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群瑞。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石羊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建昌、张建伟、张康社、许群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石羊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石羊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审 判 长  张 亮人民陪审员  蒋树茂人民陪审员  李顺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崔 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