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李存高与肥东县包公镇人民政府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存高,肥东县包公镇人民政府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817号原告:李存高,男,195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告:肥东县包公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肥东县。法定代表人:王良平,镇长。委托代理人:杨苏,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家彩,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存高与被告肥东县包公镇人民政府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存高、被告肥东县包公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王家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本是被告单位的事业编制工作人员,2009年12月份,经县政府批准,原告提前退休,退休工资自2010年1月执行,但被告并未按肥东县人事局人退字(2010)102号文件执行,当时被告只向原告支付退休工资1000元,后来,经原告多次交涉,被告也没有如数向原告支付退休工资,平均每月扣发原告工资450元,至今仍然照常扣发。原告虽经多次反映、信访,也无济于事,被告依然违法扣发原告的退休工资。现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10年1月至2015年6月以来违法扣发原告的工资:450元/月×66月=29700元,并自2015年7月起按规定数额如数发放原告的工资,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是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是原告李存高与被告肥东县人民政府之间因退休待遇的具体发放问题产生纠纷所致,非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产生的争议,所以,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存高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尹中权代理审判员 陈 芝��民陪审员杨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汪 云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