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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初字第3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周永波诉钟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3536号原告周永波,男,生于1973年2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钟建明,男,生于1969年11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波诉被告钟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永波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张小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