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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彭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568号原告彭某,自由职业。被告董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在本案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夏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容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