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彭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568号原告彭某,自由职业。被告董某,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在本案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夏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容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