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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执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张运冲、张红华、张瑞内、张瑞完与马凤金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运冲,张红华,张瑞内,张瑞完,马凤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1293号申请执行人张运冲,男。申请执行人张红华,男。申请执行人张瑞内,女,申请执行人张瑞完,女,上述委托代理人张巨欢,广东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委托代理人邝兆钦,广东知成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被申请执行人马凤金,女,关于申请执行人张运冲、张红华、张瑞内、张瑞完与被申请执行人马凤金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的(2015)江开法赤水民初字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一、判决确认被告马凤金应赔偿174763.08元及受理费1885元合共176648.08元给张运冲、张红华、张瑞内、张瑞完。二、驳回原告张运冲、张红华、张瑞内、张瑞完的其他诉讼请求。但马凤金至今未履行,本案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强制执行;同时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2549元。本案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7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意见一致,申请人自愿就执行依据所确定的义务内容予以变更标的额与被执行人达成合意。本案(2015)江开法执字第1293号案的执行标的176648.08元变更为57000元(含受理费1885元),履行义务的部分免除。即被执行交付执行款后申请执行人放弃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数额为119648.08元。申请人不再追究被执行人的任何经济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在本院的主持下,双方的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双方当事人同意(2015)江开法执字第1293号该案赔偿款项为57000元。被执行人并于同时以现金形式交付全部履行完毕,且申请人缴纳案件执行费用822元。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作全部执行结案。以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87条、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5)江开法赤水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林永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