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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商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隆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君君、张功兵、柳刚、魏玠、杨博、王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勇,陈有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商初字第129号原告:隆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德县。法定代表人:冯富贵,该社理事长。未出庭。委托代理人:杨志林,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系隆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隆德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勇,男,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隆德县,农民。被告:陈有堂,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隆德县,农民。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隆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吴勇、陈有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被告吴勇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优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范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