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井舒平与朱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舒平,朱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井舒平,男,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朱晔,女,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济南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井舒平与被执行人朱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该案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槐执字第3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逄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