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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少民初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少民初字第00328号原告马某甲。被告袁某。原告马某甲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屈艳丽独任审理,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甲、被告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1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女儿马某乙、马某丙。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的与被告结婚,婚后这么多年一直争吵不断,且对原告父母极不尊重,并经常性对被告进行语言上的辱骂,伤害被告人格,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原告抚养女儿,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由原告抚养婚生女马某乙、马某丙;3、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被告袁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孩子尚小,被告认为双方的婚姻还可以继续下去。原告的离婚理由不实,被告不存对原告父母不尊重等事实,原告的父母今天都来了,可以问他们。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4月相识,××××年××月××日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马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马某丙。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2008年11月至2010年原告曾有出轨行为,后双方于2010年下半年共同来昆山生活。原告称因被告对其不信任双方经常争吵,要求离婚,被告称只是偶尔查原告电话记录,因为原告经常周五晚上出门,周一早上才回,其不让被告过问,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审查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具有较好的婚前感情基础,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并生育两女,虽然在2008年至2010年原告有出轨行为,但被告予以原谅,双方共同生活至今,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并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及双方对婚姻的态度综合考虑,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准许。希望双方珍惜多年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交流、相互理解,为未成年女儿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马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代理审判员  屈艳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吴峥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