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侯民初字第2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连贤玉与林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贤玉,林高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2813号原告连贤玉,女,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林高云,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连贤玉与被告林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收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既不预交,也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高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