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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7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李洪静与张廷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静,张廷均,贵州廷均飞翔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7167号原告:李洪静,女,汉族,1962年7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曹明祥,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廷均,男,汉族,1983年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贵州廷均飞翔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果园项目C区第10栋1单元30-22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张廷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静与被告张廷均、贵州廷均飞翔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静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48元,减半收取1182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24元由原告李洪静负担。审判员  文学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青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