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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阳法执字第6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建平、惠州市惠阳区运行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吴建平,惠州市惠阳区运行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阳法执字第60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负责人李辉,行长委托代理人岳彩亭、傅广伦,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建平,男,汉族,1967年8月10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运行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法定代表人黄运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深圳市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负责人:郑俊。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建平、惠州市惠阳区运行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惠阳法民二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0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建平、惠州市惠阳区运行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1、被执行人吴建平偿还借款本金937541.5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①、从2013年10月27日起至2014年2月10日止,利息16338.39元,罚息37.05元,复利70.79元;②、从2014年2月11日至清偿上述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资金逾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运行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对被执行人吴建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执行人吴建平承担诉讼费13598元、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吴建平、惠州市惠阳区运行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共同承担执行费12125.86元。经查,被执行人吴建平名下商品房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本院依法委托惠州市惠正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评估,经评估该房产估价为166230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惠州市宏诚拍卖有限公司以评估价1662300元拍卖被执行人吴建平房产。惠州市宏诚拍卖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进行第一次拍卖,未成交。本院以第一次拍卖流拍价下调20%即1329840元委托惠州市宏诚拍卖有限公司进行第二次拍卖,惠州市宏诚拍卖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进行第二次拍卖,未成交。本院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1329840元下调20%即1063872元委托惠州市宏诚拍卖有限公司进行第三次拍卖,惠州市宏诚拍卖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进行第三次拍卖,由竞买人刘意庆以1063872元竞得。竞买人刘意庆已向本院交纳全部拍卖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建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建平名下房产进行了评估、公开拍卖。经有关拍卖机构公开拍卖,由买受人刘意庆竞得并交纳全部拍卖款,本院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3)惠阳法民二初字第272-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吴建平房产的查封。二、被执行人吴建平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刘意庆所有。买受人刘意庆应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60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涉及房产过户办证手续的相关税费均由刘意庆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朱廷科审判员  钟 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马伟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