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杨啸与XX、湖南新和工程设备租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啸,XX,湖南新和工程设备租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0400号原告杨啸。委托代理人涂曙光,湖南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被告湖南新和工程设备租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517号红星国际星城B栋2922号房。法定代表人黄更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兰志如,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研,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啸诉被告XX、湖南新和工程设备租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446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申遇友人民陪审员 毛宗复人民陪审员 胡 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