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018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刑事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磊,陈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1840-1号申请执行人黄磊。被执行人陈佳,因犯诈骗罪现在监狱服刑。黄磊与陈佳退赔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张刑二初字第0026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第二项:责令陈佳退赔给黄磊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257800元。因被执行人陈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黄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佳向本院申报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陈佳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佳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房产、银行存款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陈佳在执行中未自觉履行义务,尚未执行到位257800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黄磊,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佳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黄磊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陈佳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黄磊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陈佳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陈佳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磊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陈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刑二初字第00261号刑事判决第二项中责令陈佳退赔给黄磊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2578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陈佳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黄磊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铭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