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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知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烟台市牟平区乞成汽车配件经销部、王锡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烟民知初字第173号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曾庆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颖,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市牟平区乞成汽车配件经销部。地所地:烟台市牟平区。负责人:王锡功,该公司经理。被告:王锡功。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德公司)与被告烟台市牟平区乞成汽车配件经销部(以下简称乞成经销部)、王锡功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沃德公司委托代理人刘颖到庭参加诉讼,乞成经销部、王锡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沃德公司诉称,沃德公司(原济南汽车配件厂),始建于1956年,是原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的直属企业,是中国规模最大的专业生产和销售汽车发动机气门和气门挺柱的企业之一。沃德公司所生产的气门产品覆盖重、中、轻、微、轿等全部车型,而且每年开发新产品几十种,长期为上海大众、美国福特、天津丰田、神龙富康、一汽、中国重汽、潍柴、上柴、上汽、南京菲亚特、奇瑞、东安等几十家最重要的汽车厂和主机厂配套,产品出口到北美、巴西和印度等国家和地区,沃德公司生产的气门实际年产量始终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目前,中国主要主机厂都把沃德公司列为共同开发新产品的战略合作伙伴。沃德公司使用在气门产品上的“”商标已经在国家商标局注册,注册号为:5039902。沃德公司生产的产品及沃德的“”商标在同行业享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良好信誉。乞成经销部仿冒沃德公司厂名、“”商标和产品包装的发动机气门在市场上大量出售,极大的损害了沃德公司的信誉,造成了沃德公司销售的份额的下降,导致了用户和合法经销商的抱怨。而且假冒产品还涉及到公共交通安全,气门产品是汽车发动机的重要零部件之一,如果因气门原因出现故障,就有可能给社会或者汽车用户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沃德公司派人在乞成经销部的经营场所购买了标有沃德公司“企业名称”和沃德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乞成经销部出具了销货清单与联系卡,公证处对购买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并对购买的假冒产品进行了封存。沃德公司认为,乞成经销部在从事发动机配件销售业务过程中,未经沃德公司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标有沃德公司“”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其行为侵害了沃德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沃德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乞成经销部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503990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2、乞成经销部和王锡功赔偿沃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乞成经销部和王锡功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1、(2013)济长青证经字第16号公证书;2、(2015)栖证民字第437号公证书、封存物品和收据;3、产品真伪鉴定说明书;4、公证费收据、律师费收据。经审理查明:沃德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5039902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是第七类,包括气门、挺柱、挺杆、气动元件、推杆、油封、气门导管、气门弹簧,有效期自2009年9月21日至2019年9月20日。2015年5月12日,山东省栖霞市公证处公证员杨志东与公证员助理史以光会同沃德公司代理人曲其德来到烟台市牟平区北关大街592-9号的渤海保险公司西30米的“金杯东南海狮面包一汽解放大柴498”商店内,代理人曲其德以普通顾客身份,在该店内购买了牌进、排气门各一盒,并取得该商店出具的收款收据(收据NO:0007955,印章为烟台市牟平区乞成汽车配件经销部)壹份。购买结束后,代理人对该商店店面进行了拍照。上述整个购买过程由公证员杨志东与公证员助理史以光现场进行了监督。代理人曲其德在公证员杨志东与公证员助理史以光现场进行了监督下,对所购买的物品和购物凭证进行了拍照,随后公证员杨志东与公证员助理于琦对所购得的物品、购物凭证进行了施封。山东省栖霞市公证处出具(2015)栖证民字第437号公证书予以公证。公证处公证的收款收据上印章的中央有“370631580115801F0”文字。经对比被控侵权产品和沃德公司生产的产品,被控侵权产品在外包装上使用了沃德公司的商标标识,但其防伪标签上的防伪电话和手机短信电话与沃德公司生产的产品标注的不同。沃德公司为维权所支付公证费800元,购买产品的费用65元,代理费2000元。乞成经销部是由王锡功在1995年3月15日注册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场所为烟台市牟平区北关大街49号,2011年12月10日因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被吊销营业执照。本院认为:沃德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依法注册了第5039902商标,享有上述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鉴于乞成经销部、王锡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懈怠其诉讼权利与义务,本院依据现有证据对与其相关的事实作出判定,由此带来的可能的不利后果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一)、(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乞成经销部销售了侵犯第503990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了沃德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乞成经销部的赔偿数额,由于沃德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乞成经销部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也未证明乞成经销部因此所获的利润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乞成经销部赔偿沃德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王锡功应当对乞成经销部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烟台市牟平区乞成汽车配件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享有的第5039902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二、被告烟台市牟平区乞成汽车配件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三、被告王锡功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被告烟台市牟平区乞成汽车配件经销部、被告王锡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烟台市牟平区乞成汽车配件经销部、被告王锡功负担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任广科审判员  鲁晓辉审判员  于 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袁 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