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商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吴建义与冯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义,冯金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商初字第1461号原告:吴建义。被告:冯金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义与被告冯金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建义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免交、缓交,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徐妙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吴冰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