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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17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韦欣欣与兰芳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1705-1号原告韦欣欣。被告兰芳馨。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欣欣诉被告兰芳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韦欣欣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兰芳馨名下价值人民币8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韦贵喜自愿以名下位于南宁市民主路6-10号望仙坡小区II-4栋2单元602号房屋为原告韦欣欣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韦欣欣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担保人韦贵喜名下位于南宁市民主路6-10号望仙坡小区II-4栋2单元602号房屋。2、查封被告兰芳馨名下价值人民币8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麦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