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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执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唐亚忠执保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亚忠,曹满,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执保字第55号申请人唐亚忠,男,1972年生,江苏省盐城市人。申请人曹满,男,1975年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加林,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王加林,男,1967年生,郯城县郯城街道办事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王加林系郯城皇亭华府开发合伙人之一,双方于2014年4月26日与另一合伙人共同签订《投资合同书》一份,合伙开发皇亭华府居民住宅楼。现因被申请人挪用合伙资金归还他个人债务,私自处分合伙资产,将部分投资建设房产非法抵押给非合伙涉案工程的他此前个人债务的债权人,此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随时有可能导致申请人的合伙投资血本无归,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50万元或等额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郯城支行的存款25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世敬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包德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