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靖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蒲振中申请秦建磊承揽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振忠,秦建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靖执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蒲振忠,男,汉族,生于1965年8月28日,被执行人秦建磊,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12日,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永靖民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一次性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蒲振忠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靖民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刘电宏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诚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