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黎登贵申请执行陈光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15)威执字第206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登贵,陈光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黎登贵被执行人陈光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黎登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光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陈光建应履行的义务股金和工资32000元及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又无银行存款,无个体工商户、商品房、车辆登记信息。申请人黎登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4)威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宏书审判员 周 沁审判员 郑妍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彭伟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