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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执字第006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吴根轩与杨方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根轩,杨方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0693-2号申请执行人吴根轩。被执行人杨方林。申请执行人吴根轩与被执行人杨方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扬商终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杨方林自愿给付吴根轩128050元整,双方结清全部虾苗款(上述款项杨方林于2015年2月15日前支付5万元,余款78050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支付)。如杨方林不能如期支付以上任一期款项,吴根轩有权申请法院按原判决书执行。二、案件受理费2571元,由杨方林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以128050元了结此案,被执行人自愿于2015年8月28日前给付3万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给付3万元,于2016年10月30日前给付余款68050元。若被执行人按期给付则本案执结,否则申请人仍有权按原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本案诉讼费2571元、执行费378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扬商终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被执行人若到期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郭兆斌代理执行员  于 谦代理执行员  居维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纪维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