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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02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仝某某与被告崔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某某,崔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2008号原告仝某某,女,1993年2月19日生,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闫庆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晓旭,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崔某某,男,1993年7月23日生,住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仝某某与被告崔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财产保全费8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卫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颂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