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02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仝某某与被告崔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某某,崔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2008号原告仝某某,女,1993年2月19日生,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闫庆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晓旭,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崔某某,男,1993年7月23日生,住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仝某某与被告崔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财产保全费8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卫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颂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