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赵永棠与赵永生、张洁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棠,赵永生,张洁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赵永棠,男,汉族,1981年6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被执行人赵永生,男,汉族,1977年4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张洁冰,女,汉族,1974年6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申请执行人赵永棠与被执行人赵永生、张洁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1)佛三法民一初字第29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赵永生、张洁冰应向申请执行人赵永棠清偿借款167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85元。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赵永生、张洁冰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依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永生名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永兴路13号503房产及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涌南二街18号133房产,且上述房产已办理抵押。并经向辖区内的国土、房产、银行、车管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赵永生、张洁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及委托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耀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