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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党贵春、刘冰心、刘开侠与安康市汉滨区吉河镇观新村四组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000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党贵春。委托代理人陈孝洲,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冰心。法定代理人党贵春,系刘冰心父亲。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开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康市汉滨区吉河镇观新村四组。代表人张新安,组长。委托代理人吴栋辉,安康市汉滨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党贵春、刘冰心、刘开侠因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4)汉滨民初字第02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除刘冰心外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14)汉滨民初字第021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仁和代理审判员  李 颖代理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梦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