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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法民执字第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应奇与被执行人陈群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泌法民执字第062-1号申请执行人张应奇,男。被执行人陈群增,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泌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应奇与被执行人陈群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群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群增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李 森审判员  陈有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史春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