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执异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李娟、史继宏与何春霞、王磊生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娟,史继宏,何春霞,王磊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异字第00102号异议人李娟,居民。委托代理人周东升、宋华波,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史继宏,居民。委托代理人孙金奎,居民。被执行人何春霞,居民。被执行人王磊生,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继宏与被执行人何春霞、王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李娟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举行听证会审查了本案。异议人李娟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华波、申请执行人史继宏及其委托代理人孙金奎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何春霞、王磊生未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李娟异议称,位于沭阳县沭城镇和谐花苑2幢102室、201室房屋两套,系异议人与被执行人何春霞共同共有财产,已经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如果执行该房屋侵犯异议人的共有权。请求法院对涉案房屋解除查封。申请执行人史继宏辩称,异议人对涉案房屋的确权之诉在法院查封之后,属逃避执行行为,所取得的调解书应予撤销,所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被执行人何春霞、王磊生未作答辩。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史继宏与被执行人何春霞、王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沭民初字第328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二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款300000元;由二被执行人从2014年12月起每月3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30000元至还清款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如有任一期逾期给付,申请执行人可就余欠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并自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给付申请执行人。首付款到期后,因二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调解内容,经申请执行人史继宏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沭执字第104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登记在被执行人何春霞名下的位于沭阳县沭城街道和谐花苑2号楼102、201商铺房屋予以查封。2015年6月18日,案外人李娟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经听证查明,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沭民初字第335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以被执行人何春霞名义购买���上述两套被查封房屋,属异议人李娟和被执行人何春霞共同共有,双方各享有50%份额。本院审查认为:异议人与被执行人何春霞对涉案房屋享有共同共有关系,在查封前已被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本院应予采信。异议人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共有权,在共有财产未分割前,不能排除法院查封该财产的强制执行行为。故异议人提出解除查封涉案房屋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李娟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李亚洪审判员 高允宽审判员 周 波二��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仲其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