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彭某某离婚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7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某。委托代理人:徐鹏程,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原审被告):彭某某。上诉人董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2015)仪民初字第2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董某某、彭某某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后订婚,于1991年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于1993年在仪陇县银山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于1993年生育儿子董某甲,于1995年生育女儿董某乙。2013年10月15日,董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彭某某离婚。因董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2012年7月23日,法院裁定对该案按撤诉处理;2014年2月25日,董某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判决,判决驳回董某某的诉讼请求;2014年10月15日,董某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判决,判决驳回董某某的诉讼请求。董某某、彭某某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在共同的婚姻生活中,夫妻之间发生了争执。彭某某经仪陇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双肾结石,盆腔积液”。2015年4月16日,彭某某又经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诊断为“慢性肾炎、双下肺感染”。原审认定,董某某、彭某某结婚至今已20多年,并生育两个子女,应建立了一定夫妻感情。董某某、彭某某在共同生活中,因双方性格和信任问题,的确产生了一点矛盾,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但董某某、彭某某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以家庭为重,注重沟通交流,应能消除隔阂,和好如初。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彭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患病,董某某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积极扶助帮助妻子早日康复,也有利于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董某某主张离婚,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董某某、彭某某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为此,判决,驳回董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后,董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即夫妻感情已破裂,双方分居已三年多,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董某某、彭某某系自主婚姻,已生活多年,并生育两个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双方性格和信任问题产生了矛盾,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但董某某、彭某某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以家庭为重,注重沟通交流,应能消除隔阂,和好如初。董某某现提出与彭某某离婚,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董某某、彭某某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董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智慧审判员 樊 俊审判员 曾小袂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叶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