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16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任桂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656-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建湘南路154号。法定代表人罗时辉,总经理。被执行人任桂华,女,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桂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民初字第005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任桂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12408元及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17元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任桂华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3142元。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眺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戴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