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张执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马玉孝与淄博汇积建筑陶瓷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孝,淄博汇积建筑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张执字第1474号申请执行人马玉孝。被执行人淄博汇积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南定镇。本院在执行马玉孝诉淄博汇积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尚有12976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张执字第147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郑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