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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陈玉辉与许欣、郭秀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辉,许欣,郭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陈玉辉,干部,住宾县。被执行人许欣,干部。被告郭秀红,女,1969年4月1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宾县胜利镇万春街二委。陈玉辉申请执行许欣、郭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宾民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许欣的工资采取了冻结的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繁影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王靖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富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