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陈玉辉与许欣、郭秀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辉,许欣,郭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陈玉辉,干部,住宾县。被执行人许欣,干部。被告郭秀红,女,1969年4月1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宾县胜利镇万春街二委。陈玉辉申请执行许欣、郭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宾民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许欣的工资采取了冻结的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2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繁影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王靖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富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