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沙民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孙永胜与被告鞍山市仁和运输有限公司台安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中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胜,鞍山市仁和运输有限公司台安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中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沙民初字第00222号原告孙永胜,男。被告鞍山市仁和运输有限公司台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卜久清,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中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付雅秋,系该服务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胜与被告鞍山市仁和运输有限公司台安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中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永胜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永胜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胜撤回起诉。诉讼费378.00元,由原告孙永胜承担。审判员 王月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