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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谢昭伟诉被告清远市福林森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昭伟,清远市福林森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796号原告:谢昭伟,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美吉特华南装饰城。被告:清远市福林森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六号区鸿运广场B区三楼南区。法定代表人:姜良忠。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昭伟诉被告清远市福林森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昭伟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昭伟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昭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谢昭伟承担。审判员 刘 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嘉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