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盖民东初字第2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王贤英诉吕东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东初字第2517号原告王某某,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被告吕某某,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5年9月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郁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孙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