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1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王贤伦、李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王贤伦,李萍,宁波市鄞州富雅彩印包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7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商务大厦1216室,组织机构代码:74495165-0。法定代表人孙红英。被执行人王贤伦,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李萍,女,1972年11月2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富雅彩印包装厂,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冯家村,组织机构代码:69822441-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王贤伦、李萍、宁波市鄞州富雅彩印包装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贤伦、李萍、宁波市鄞州富雅彩印包装厂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174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周 敏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