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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立民终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恒伟物资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恒伟物资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五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立民终字第0012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兰康,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陕西恒伟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卫,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五公司负责人:张新龙,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恒伟物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三初字第001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小平审 判 员  王彩萍代理审判员  滕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杜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