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2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吕高左与黄桂龙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高左,黄桂龙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02713号原告吕高左,居民。委托代理人周丁业,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桂龙,居民。委托代理人程高雷,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高左诉被告黄桂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高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程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