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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二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溧阳市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溧阳市某某机械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770号原告溧阳市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律师。被告石家庄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装备制造基地北部。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溧阳市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明确约定如发生纠纷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而合同签约地为甲方公司,即被告公司。被告住所地在石家庄市装备制造基地北部,即栾城县窦妪镇第一中学西邻,属于栾城区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栾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了双方签订的数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每份合同第十条均约定如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合同抬头部分均注明签约地为甲方(被告)公司,也就是应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即双方对管辖法院作出了明确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石家庄市装备制造基地北部(栾城县窦妪第一中学西邻),属于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石家庄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有凤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洪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