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君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立平与邓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平,邓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君民初字第432号原告陈立平,自由职业。被告邓浩,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平与被告邓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立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平撤回对被告邓浩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立平负担。审判员 赵青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彭积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