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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君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立平与邓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平,邓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君民初字第432号原告陈立平,自由职业。被告邓浩,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平与被告邓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立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平撤回对被告邓浩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立平负担。审判员  赵青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彭积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