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重庆朗光生物质能有限公司与重庆天罡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天罡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朗光生物质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4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天罡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吴滩镇吴滩乡朗家村马道子组。法定代表人:黄利平,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朗光生物质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康居街90号。法定代表人:左爱琼,经理。上诉人重庆天罡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朗光生物质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津法民初字第01757号民事判决,重庆天罡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向上诉人重庆天罡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430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天罡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天罡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国全审判员 赵康林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范艺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