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许巧珍诉刘胜伟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巧珍,刘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168号申请执行人许巧珍,女,汉族。被执行人刘胜伟,男,汉族。许巧珍诉刘胜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新密民一初字第12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从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抚养费48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胜伟银行存款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冠甫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司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