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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执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袁先祥与湖北鄂南春米业有限责任公司、马阳红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保字第00150号申请人:袁先祥(曾用名:袁飞),个体私营业主。委托代理人:万礼帮,公安县斗湖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湖北鄂南春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公安县章庄铺镇。法定代表人:孙继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马阳红,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袁先祥诉被申请人湖北鄂南春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马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湖北鄂南春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马阳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权62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其所有的等值财产。并用其车辆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袁先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鄂南春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马阳红所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权62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扣押申请人袁先祥(担保人)所有的途锐小型越野客车鄂D×××××机动车登记证书一本。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