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新民初字第0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冒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冒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新民初字第0786号原告陈某。被告冒某。原告陈某与被告冒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尹建林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要求本案进行当庭宣判,本院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9月6日上午9时至本院第九法庭进行宣判,对此双方未提异议。本院宣判时,被告冒某到庭,原告陈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尹建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昌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