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民初字第0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贝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泽民初字第01406号原告贝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贝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贝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贝某负担。审判员 黄丛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云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