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武汉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夏区市政建设总公司、周重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区市政建设总公司,周重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694号原告武汉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华师园路。法定代表人雷有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登国,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市政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熊廷弼街。法定代表人刘重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汉斌,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周重武。委托代理人罗军。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市政建设总公司、周重武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2015年9月3日,原告武汉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822元,减半收取11911元,由原告武汉畅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玲霞人民陪审员  孙成军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许 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