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执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祥申请执行三原县渠岸信泰水泥制品厂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祥,三原县渠岸信泰水泥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204号申请执行人刘祥。被执行人三原县渠岸信泰水泥制品厂。法定代表人罗新利,该厂厂长。刘祥申请执行三原县渠岸信泰水泥制品厂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发生效力的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06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8314元、执行费1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案件款6000元,剩余案件款正在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三执字第00204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宏伟审 判 员  林长江代理审判员  邵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天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