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福州丰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X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307号原告福州丰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何光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平、吴肈彦,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汉族,住福州市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丰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X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2015)晋民初字第3251号」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XX价值2854032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福州丰富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XX价值2854032元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福州丰富房地产有限公司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某复式单元的产权抵押、交易、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李卓代理审判员何磊人民陪审员李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陈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