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189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胡大军,谷城县冷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甲。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詹宏伟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大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跟随原告抚养;3、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张某为证明所陈述的事实及支持其主张,向本院举出如下证据:1、××××年××月××日,谷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及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对象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2015年5月11日,谷城县公安局户籍证明1份。证明对象为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子,取名马某乙。被告马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自愿在谷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马某乙。婚后原、被告感情一度较好,后因家庭琐事争吵打闹产生矛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且婚后生一子,家庭格局相对稳定。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之程度。只要今后原、被告加强沟通,相互理解,互相包容,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为促使双方和好生活,从有利子女健康成长出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至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詹宏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明哲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