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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2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台州精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浙江鸿友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2601号原告:台州精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剑文。委托代理人:周保清。被告:浙江鸿友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君立。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精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鸿友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精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精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精图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7元,减半收取171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徐秀月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