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三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肃州区洪临灌区临水水利管理所与王存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三初字第102号原告肃州区洪临灌区临水水利管理所法定代表人马建邦,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王德华,该所副所长。被告王存本院受理原告肃州区洪临灌区临水水利管理所与被告王存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肃州区洪临灌区临水水利管理所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肃州区洪临灌区临水水利管理所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肃州区洪临灌区临水水利管理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肃州区洪临灌区临水水利管理所承担。审判员 卢彩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