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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行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功文诉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撤销房屋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功文,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张定行初字第59-2号原告张功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继杰,女,土家族。系原告张功文妻子。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大道。法定代表人祝云武,区长。委托代理人向明菊,女,土家族。系被告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周自祥,男,土家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张功文诉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撤销房屋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功文于2015年9月4日以其已与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功文要求撤回诉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功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功文负担。审 判 长  丁治会人民陪审员  邓绍华人民陪审员  孙 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周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