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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7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梅某诉饶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7291号原告梅某。委托代理人孙某,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饶某。委托代理人谭某某,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帅某,四川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与被告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梅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苏晓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继林 来自: